北京15号入职社保相关规定
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办法,参保人员正常参保状态下的社会保险关系,至下列情形之一时中止,自中止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参保的,缴费年限连续计算:离职、出境、死亡、办理退休手续、解除劳动关系、劳动合同终止、复员。
也就是说,如果员工在北京15号入职,正常参保社保,并在6个月内离职并重新参保,则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。
续交社保是否有效
是否可以续交社保,取决于员工离职后的具体情况:
1. 自愿参保
员工离职后,如果符合自愿参保条件,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保。自愿参保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档次由自己选择。
2. 转移接续
员工离职后,可以在3个月内办理社保转移手续,将社保关系转移到新单位。新单位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保,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。
3. 补缴
员工离职后,如果离职期间没有缴纳社保,可以补缴。补缴社保需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,并补缴相应的社保费用。
特殊情况
如果员工不符合自愿参保、转移接续或补缴的条件,则离职后的社保缴费年限不能继续计算。需要重新参保时,缴费年限从重新参保之日起重新计算。
需要注意的是,不同地区的社保政策可能有所不同。请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。